一、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银行两次
催收3月未还为恶意透支。
1、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2、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
信用卡诈骗犯罪是
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
构成要件。
3、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
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4、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
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
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
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
犯罪行为。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2.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