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房地产纠纷适用专属
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般不适用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
合同纠纷提
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了,适用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
相邻关系等引起的
物权纠纷,以及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明显不适用专属管辖,只能认定为一般的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