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市政府2009年第19号令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无力或暂时无力支付
欠薪,被欠薪的
劳动者本人可以申请垫付欠薪
1、企业因宣告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入
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实已由企业、
企业清算组织确认,或者已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2、企业因经营者隐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经营,且欠薪事实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二)欠薪保障金的垫付范围包括
1、企业应付而
逾期未支付给职工的
工资;
2、企业应付而逾期未支付给职工的
经济补偿金。
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垫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合并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垫付的
月工资标准和经济补偿金标准均最高均不超过被
拖欠时的本市月
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