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不仅限于
抵押物,担保还包括
质押、留置、保证等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
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
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