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更改民族成份,需要由当事人提供更改民族成份原因的书面申请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当事人要将更改民族成份申请、有关证明材料及本人户口本交承办人初审,基本合格后,由承办人报市民宗局审批。但具体的手续建议您直接户籍管理部门以及民宗局。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知(摘自北市民族委员会网站)以下仅供参考:
一、变更和恢复民族成份的审批由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核准;
二、申请人户口所在派出所根据核准证明予以变更、恢复。
三、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四、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为凭确定。
五、现役军人子女的民族成份依据其父或母所在部队(部门)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民族成份证明确定。
五、不同民族公民所生子女,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同一公民所生子女,恢复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六、不同民族公民
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七、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
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八、原来已确定为某一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九、申请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持有父母民族成份证明(户口卡)、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本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