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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录音遗嘱见证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见证人的见证作用也难以体现;
2、科技的发达,使得可以利用模仿录音中的成音效果,并且法院很难去辨别真伪;
3、磁带容易被损毁,给了伪造的机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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