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付之前非因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其风险应由买方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
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
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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