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流程有:
1、劳动保障
当事人提出
仲裁的,应当从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
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
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
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
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
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期满不
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有:
1、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
除名、辞退、劝退、勒令
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对
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
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7、因履行
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8、因终止事实上的
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10、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11、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
保证金、风险
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
12、因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13、法律、
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