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程序即应当有本村过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
但如果被征用的属于农民
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调整相应土地给其承包或者对其丧失承包
经营权进行进行补偿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
【法律依据内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
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
承包方案;
(四)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
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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