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从最高人
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及各地人民法院裁判的基本规则来看,支持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擅自将
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系无效行为,判决返还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共有,夫或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
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如果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
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无效。另一方以
共有财产权为由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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