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上海核定征收政策是:经营收入符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月经营收入10万元(含)以下的,
附加税税率为0%。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在代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经营所得(不含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开具
增值税票时,适用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不含增值税)。
【法律依据内容】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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