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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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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8
【问题解析】
土地流转的合法程序有:
1、承包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
2、报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对受让方情况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后在乡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监督下,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转包、借用、转让等方式。
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土地流转是违法的情况有:
1、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土地流转,侵害了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和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
2、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没有兼顾农民利益,甚至损害农民利益,搞“反租倒包”等错误做法;
3、借农村土地流转之名,随意变更土地用途。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全文》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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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流转给政府后还能流转回来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期限和具体条件,经发包方同意后;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截留、扣缴,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流转合同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出租、互换。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九)违约责任。以转包、坐落、面积、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依法、自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第三章流转方式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有偿的原则、注销或重发手续。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03月01日 第一章总则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第二十条通过转让,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流转管理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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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流转是什么意思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有哪些规定: 1、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2、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3、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4、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5、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探索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抓紧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适当提高对产粮大县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6、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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