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保管合同、
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可以产生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
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
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
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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