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能解除
租赁合同的具体情况包括:
恶意
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未经
出租人同意而
转租的;
租赁物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但非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的;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等。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请求
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
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
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
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
强制性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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