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派出所处理案件结果不公平的,不服处理结果的
当事人可以向
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我国《
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
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公安机关的
行政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口头或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
民法院
起诉,以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提起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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