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或阻止对方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使对方贻误商机,或仅为戏耍对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普遍,但也并非鲜见。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这是指
欺诈,订立合同时的欺诈构成缔约责任;履行中的欺诈构成
违约责任。前者是缔约之际的行为,后者是
合同成立之后履行阶段的行为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违反强行性规定以及
胁迫、乘人之危、
恶意串通、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都可以构成缔约
过错责任。
(2)
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当中有可能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就是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应承担
保密义务,否则可能构成缔约责任也可能构成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