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物业公司并无罚款之权限。
首先,罚款作为一种
行政处罚方式,依照我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其应当由具备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之内实施。
此外,同样在上述规定的第十九条中指出,特定的行政处罚权力亦可授予依法被法律、
法规所授权的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在其法定授权的范围之内施行。
然而遗憾的是,物业服务企业并不属于行政机关范畴,同时亦未被赋予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恰恰相反,其与其服务的业主之间应建立起民主和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非拥有对另一方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故无法采用包括罚款在内的所有行政处罚手段解决问题。
尽管物业服务企业并不具备行政处罚权,但若业主的行为构成了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物业服务企业仍有权按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而针对业主的违约举止,物业服务企业只能依循合乎法律的
违约金和
赔偿金原则进行处理。
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物业需承担对小区公共区域基础设施及安全秩序的保障责任,若业主存在诸如随意停车、损害绿地等违反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及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公司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甚至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届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到物业服务企业的反馈后,须遵循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或进行合法化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