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前由被征收的房屋所产生的
征地所得的房产亦属该夫妻单方面的专属财产,经
离婚后,此等演变而来的房产亦将被视为其单独所有物,而并非成为
夫妻共有财产的一部分。
根据中国大陆
民法典规定,在夫妻关系维持期间,若双方产生如下资产,则此类财产将会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富:
(第一),
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第二),因劳动或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收益以及投资获取之收益;
(第三),
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
(第四),从遗产或接收到者处得来的财产,但条件是
遗嘱或赠送合同明确指出仅归属其中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受本条限制;
(第五),一方凭借其
个人财产进行投资且获得的收益;
(第六),无论男女性别,只要实际得到的或者需要得到的住房补助和
住房公积金符合以上所述标准即可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第七),无论男性女性,只要实际得到的基本
养老保险金或破产安置补偿费符合以上所述标准即可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