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的合同签订场景之下,倘若乙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公司印章尚未出现于合同文本之中,那么该份合同通常将无法被认定为真实有效地建立起来,也就意味着它实际上处于失效状态。
然而,若乙方法定代表人虽然未曾签署和盖上他们的签名与印章,但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履行合同所承诺的主要义务已经得到执行且甲方对此给予了积极回应时,那么即使
合同法条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基于双方的实际行动,该合同无疑将会被视为有效的且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第四百九十条明确指出,经由当事人正式签署、盖章或按下指纹以确认的方式来缔结的合同,当所有当事人都已经完成此动作之时,则该份合同就被正式确立并开始生效。
在“签名”“盖章”或“按指纹”这一过程发生之前,假如任何一方已先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主要义务,而对方对此予以认可接收了这些行动的话,同样可以认为这份合同在此刻已然成立并产生效力。
当然,在一些特定场合,法律以及行政
法规可能会对合同强制要求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来进行缔约,尽管此处所述的“书面形式”并不等同于必须由签字、盖章或按下指纹三者构成的行为,但只要其中一项操作已经完成并得到另一方的认可,那么这样的合同也应视为合法有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