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共同共有房屋产权的转让事宜,需要征得所有共同共有人的明确同意方可进行办理。
共同共有是指每一位共有人都无法从他们所共享的房地产之中划分属于自己的份额。
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共同共有人对他们所共有之房地产拥有同等的权利和责任担当。
以婚姻关系中的
夫妻财产共享为例,除非二人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其共享的房产均应视为共同共有。
因此,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若需进行交易,必须得到全体共有人的签字认可,任何一方都不得未经许可而擅自处置,否则这样的行为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针对那些历史形成久远的共有房产,有时会出现部分共有人主张分享共有份额的情况,但也可能存在部分人坚持共同共有原则。
在此种状况下,如果各位共有人都难以拿出充分的
证据来证实各自的份额比例,那么我们通常认为这样的共享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