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以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劳动者享有
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权力。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同时也不受用人单位的批准限制。
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者,只需依照法定程序以
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提供
证据证明已有效送达,这样便符合了《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要求,可以避免因《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法规导致的
赔偿责任后果。
2、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劳动者不仅不必履行提前30日的告知义务,还可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获得
经济补偿。
但若用人单位并未侵犯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则无法获取经济补偿。
除非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条件,否则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
违约金皆属非法。
3、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在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
递交给用人单位之后,审批与否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必须有人签名接收,以便作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档,防止不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自动离职为由逃避责任,使得劳动者在无提出
辞职报告时,面临全部责任的潜在风险。
因此,若未在前文指定的期限里,即提前30天(
试用期需提前3天)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且无人签名接收,建议通过快递方式发送至用人单位,在“内件品名”一栏明确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妥善保存好底单作为证据备用,此外再加上
劳动合同即可予以备档。
若用人单位未能在员工离职当天支付相应薪水,劳动者有权向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起诉讼,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付
工资及其相关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