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中的一方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时的效力问题,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仔细分析决定。
首先,假设涉案房产系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这样的前提下,若仅由其中一方代替另一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而未获得其明确授权的话,我们难以轻率地认定该
购房者为善意第三方。
在此种特殊情境之下,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之合同,须等待夫妻另一方的确认。
如若另一方对此予以认可并签字同意,那么这份合同便会生效并具有约束力;
反之,若另一方对此不予认同或是弃权,那么这份合同便会告失效。
其次,假设若房屋的买受人系无辜第三方,且以合理价格购入房产,同时及时完成了
产权登记手续之后,即使对方主张收回房产,人
民法院也将失去受理的合法依据。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在缔
结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积累的特定财产,皆被视为他们的
共有财产,所有权归属为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