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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出售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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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23
关于夫妻中的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效力问题,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仔细分析决定。
首先,假设涉案房产系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这样的前提下,若仅由其中一方代替另一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而未获得其明确授权的话,我们难以轻率地认定该购房者为善意第三方。
在此种特殊情境之下,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之合同,须等待夫妻另一方的确认。
如若另一方对此予以认可并签字同意,那么这份合同便会生效并具有约束力;
反之,若另一方对此不予认同或是弃权,那么这份合同便会告失效。
其次,假设若房屋的买受人系无辜第三方,且以合理价格购入房产,同时及时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之后,即使对方主张收回房产,人民法院也将失去受理的合法依据。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在缔结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积累的特定财产,皆被视为他们的共有财产,所有权归属为夫妻共同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单方出售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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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出售
夫妻共有房屋的出售需要双方共同同意,任何一方单独出售都是违法的,除非得到另一方的明确授权或者有法律上的其他正当理由。在处理夫妻共有房屋的出售问题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房屋已经被过户给第三人,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卖房一方赔偿因房价上涨而造成的损失。
17浏览 2024-09-30
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出售
夫妻共有房屋的出售需要双方共同同意,任何一方单独出售都是违法的,除非得到另一方的明确授权或者有法律上的其他正当理由。在处理夫妻共有房屋的出售问题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房屋已经被过户给第三人,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卖房一方赔偿因房价上涨而造成的损失。
18浏览 2024-09-29
夫妻一方不同意出售房屋,能否主张房屋无效
[律师回复] 买卖双方通过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合酣浮丰簧莶毫奉桐斧昆同价款¥168万元。协议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150万元,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因房产证当时尚未办理下来,不具备过户条件,双方约定等房产证办妥后共同办理过户手续并结清购房尾款。在等待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房价持续上涨,房主顿生毁意。房主的妻子以房产共有人身份向,以自己从未同意售房为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审理后认为,房产证记载的名字只有房主一人,其妻子的名字未记载在房本上,根据不动产公示制度,其丈夫不同意出售房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房主妻子的诉讼请求。原告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南宁房产律师点评:本案的交易房产虽然是房主夫妻在婚内共同购买,但是房本上并未记载妻子的名字,所以其妻子的共有状态是隐名的,外人无从知晓其丈夫是否是共同产权人,甚至房主是否结婚或婚后是否离异,对外人来说都是他人的隐私,卖房人难以掌握。因此房主的妻子以自己不知晓丈夫售房为由,要求主张合同无效是不符合法理的,也不应得到的支持。为此,南宁房产律师提醒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购房人对所购房产的基本情况及出售条件也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否则也会因疏于审查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践中因为明知对方有配偶,却怠于征求配偶意见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判例也是有的。此案中,如果当时购房人明知出售人有配偶而又签订买卖合同的,那有恶意购买之嫌,不适用善意取得,如其配偶主张该份合同无效应获得支持。
463浏览
夫妻单方出售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按具体情况判断,具体为: 1、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夫妻另一方授权,不能轻易认定购房者为善意。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是有效的待定合同,需要夫妻另一方认可。另一方认可的,合同有效,另一方不认可的,合同无效; 2、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方主张追回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8浏览 2024-10-01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这些问题非常的棘手,既关系到夫妻财产制度的落实和婚姻法对夫妻双方利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关键在于如何平衡无辜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当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不动产物权交易时,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第三人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与注意义务,支付合理的房屋价款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以上规定的三个构成要件是满足善意取得的前提。就第三人而言,要求其在房产交易中审查出卖人是否有配偶、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财产流转。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从社会诚信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考虑,对配偶一方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也有专家建议规定除外情形,即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唯一居住用房的除外。因生存是第一要素,夫妻一方擅自将家庭仅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如果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会出现另一方无家可归的情况。从高院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除外条款实际上否定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则上这种例外条款不应允许。如果善意氦饥份渴莓韭逢血抚摩第三人付出家庭全部积蓄购入的房屋也是其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另外,民事执行程序中已经规定,对于唯一住房不予执行,这就已经考虑到了生存权、居住问题,没必要在婚姻法解释中再专门规定;在房价高涨的现实情况下,担心这个条款可能会被卖房反悔的人利用,这样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经反复论证后最终采纳了多数人的意见,但同时规定了配偶一方的赔偿请求权,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后,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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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出售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按具体情况判断,具体为: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夫妻另一方授权,不能轻易认定购房者为善意。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是有效的待定合同,需要夫妻另一方认可。另一方认可的,合同有效,另一方不认可的,合同无效。
43浏览 2025-05-04
夫妻单方出售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38浏览 2025-03-20
我跟我老公去年买了一套房子,现在要离婚,想请问一下律师夫妻双方购买预售房屋离婚分割的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二、在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产权证,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都应归该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 三、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的分割。 这是最简单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子还是双方的名子,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购买合同金额计算。 其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因为涉及贷款,所以,要 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现值120万,未还贷款是60万,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减去60万等于60万,每人可分得30万。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由得房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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