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若在申请
财产保全的过程中有误,且导致房屋被冻结或
保证金被扣除等问题,进而使被申请人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时,法定责任人有义务向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补偿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当然,具体需赔偿的数额应当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准。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中第一百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存在着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固有的因素,使得
判决书难以执行甚至会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那么根据另一方当事人请求,该院有权出具裁决书决定是否对对方的财产进行保全,或者命令其作出某些特定的行为或者禁止其继续从事某些特定的行为;
如果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并未向法院提出此类申请,法院亦可在必要时依职权直接启动保全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