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缔结须恪遵以下一般性准则:
公正原则。
洽谈及签约期间,各方均不宜强行要求对方接受自身利益诉求,防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介入并违法干涉此过程。
诚实信用原则。
所有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高度的诚意面对法律,确保各项承诺得以充分兑现。
合同执行需嵌套以下原则:
恰当履行原则。
其含义为,所有合同当事方皆须按照合约中所约定的标的物与质量标准,选择合适的履约主体在约定时间和地点,采用适宜的方式,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协助履行原则。
在此过程中,各合同缔约方有义务相互协调配合,携手完成各自应付的合同义务。
经济合理原则。
即在合同执行的全过程中,每个相关方面都须注重经济效果的最大化,力求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最佳的合同收益。
情形变更原则。
若自
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于非双方当事人过错所致的情况出现严重变化,导致延续履行原合同时显失公允,则任何一方随时可以申请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