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住宅用地之上
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需满足如下三个原则要点:
即其一,签订主体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二,合同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愿及真实意图;
最后,合同条款不得违反任何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社会道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看到其中详尽地界定了建筑
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的定义及构成要素。
依照第七百零三条之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方将租赁物交付租户使用并从中受益以换取租户支付租金的一方协议。
第七百零四条则进一步明确指出,租赁合同通常应包括但不仅限于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限与方式、租赁物维护保养等方面的细节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