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选择进行
离婚手续之前,通常状况下无法对夫妻双方所持有的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这里所谓的“
夫妻共同财产”即是指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形式共有的财产权益,其责任与义务属于共同承担,因此为了维持这种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及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我们不会在继续维系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去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
然而,如果出现如下任何一种状况,夫妻中的任意一方都有权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裁决:
首先,若一方存在隐瞒、转移、变卖、毁损以及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抑或是虚构、制造夫妻间共同
债务等任何可能使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受到极为严重损害或损失的行为;
其次,若一方担负着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法定义务,并因其中某个成员患有重病急需接受相关医学治疗,而另一方却拒绝为此承担相应的
医疗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