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属于
过失犯罪的范畴。
此种罪行必须以过失为其主观要件,而非故意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自身行为可能导致的重大损失后果,并非出于故意心态产生,而是源自过失所致。
换言之,即行为人应对自己擅离职守或在职守中的松懈工作可能引发社会危害结果有所觉悟,然而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
或者尽管已提前预知可能发生的情况,但却过分信赖个人的知识和经验,误以为能够规避损失,最终导致严重损害后果的发生。《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