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各自挣得的财富通常被视为是共有的,这源于我们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持续的这段时间内所获得的收入如
工资、奖金、劳动补偿以及生产、经营、投资等方面所带来的利益,都应当视为夫妇双方共享的
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这部分财富的所有权应该由全体配偶共同持有。
据我国现行
婚姻家庭法规,夫妻在婚姻过程中所取得的以下几种财产类型,就应当称为他们的共同财产,归于夫妻联合所有:
(1)在工资、奖金、
劳动报酬上的收入;
(2)在生产、经营、投资上获得的利益;
(3)
知识产权所衍生出的收益;
(4)除非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另有规定之外,对来自财产或
遗产继承的财产享有权利;
(5)除以上所列各项以外,其他原则上都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当然,对这些共同财产,每个配偶都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