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试用期间,
劳动者拥有权利可提前三日向雇主提出知会进而
辞职,且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2.同样地,在试用阶段,如果劳动者未能符合所需的聘用要求,雇主有权
终止劳动合同,并同样无需向其支付任何
赔偿。
3.若劳动者在工作中不幸患病或受伤而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抑或是未能胜任现有的工作任务,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职务调整以后仍然无法完成,那么雇主有权力在前30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到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给予他们一个月的薪水,同时还要向他们
支付经济补偿。
4.然而,假设雇主违反了劳资
法规,随意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合同,那么雇主要按照当时
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当然,在试用期内,虽然劳动者也具备解约的自由,但是不应擅
自离开现有职务,应该与雇主共同做好工作交接,防止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
经济损失。
如果因为这种情况而产生了
经济纠纷,我们应该平稳处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