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
工伤之疾时,如
医疗费用在工伤
赔偿中已经得到充分补偿,那么在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则不应对此承担额外的
赔偿责任。
众所周知,医疗费用应当由肇事者全额负责,而如果未能找到或者核实清楚肇事者身份,则该项责任将转由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代为垫付。
然而,当基金履行完其代为垫付义务之后,仍然享有权力向实际的肇事者索回垫付款项。
对于由于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方导致工人受到
人身伤害的情况,工人可以向第三方要求支付人身伤害的
侵权责任,同时也可以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
侵权赔偿与
工伤待遇这两者并非同种
法律关系,且它们之间也无法实现互相替代。
工人所获取的
双倍赔偿,是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因此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内在冲突。《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
因
工伤事故遭受
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
近亲属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
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