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针对房屋这一特殊财产关系客体,若其已完全遭到损毁并无法
恢复原状,那么
物权的确立或消灭便不能得到确立。
因为依据相关
法规和规定,只有通过合法建设、拆毁房屋等真实实施的行动才有权设置或者消除物权。
然而,这些行动一旦实现,即刻产生相应的
法律效力。
因此,一旦房屋实体因任何原因销声匿迹,则与其相连的物权必将同步消失无踪,失去法律认同的确认基础,此时,我们的法律将对此做出相应处理,不再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
仲裁、
诉讼等途径解决。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