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居住权确认之诉,也存在着法定的
诉讼时效,其期限为六个月。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涉及居住权等法定权益的行政争议,若
当事人选择通过法院解决
纠纷,应当从当事人已知或应知其权益受到侵害或被损害时开始计算,并在六个月内提
起诉讼,否则将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然而,如果遇到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这一
诉讼期间可能会有所不同。如因不动产
物权的纠纷引发的起诉行为,应自相关
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计算20年;对于其他类型的行政争议,应自行政行为生效之日起计算5年后方可提起
诉讼。超出该期限后提交的相关诉讼,人
民法院有权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