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相关法律条款,对于正式雇员而言,辞呈须以书面的形式向下属企业进行通报;然而,处在
试用期阶段的员工则有权利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向上级提出
离职申请。具体来说,该法的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
劳动者享有在提前三十天内向企业
递交书面通知便可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益。而对于尚处于试用期限内的职工,他们只需要在提前三日内提出相应的离职请求即可完成与原公司的
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