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所呈现的质量上的瑕疵,我们并不应当以拒绝支付物业费用作为解决方案,同样亦不适宜用之来冲抵我们所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倘若在房屋交付之前便发现了相关质量缺陷,那么此时此刻我们完全有权利向开发商主张整改义务;如若在房屋交付之后尚处于法定的维修期限之内,那么同样也应当及时向开发商提出具体的整改需求;至于那些已经超过保修期限的房屋质量问题,我们仍然可以通过向物业公司进行反馈以及请求物业公司协助向房管部门提交维修基金申请等方式来寻求妥善处理。《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