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职
工伤情进行
伤残等级判定过程中,主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由企业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
工伤申报请求;其次,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会在收到请求后做出是否申请成功的初步裁定;第三步,经过初步核实并确认情况属实后,劳动保障行政机构会迅速出具
工伤认定的决定书;第四步,该决定书会邮寄给受伤员工或其
直系血亲以及用人单位,同时抄送一份至相关保险费用支付机构备案;若经核实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亦会以
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申斥人或申请单位。《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