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选购
商品房时在认购阶段支付的
定金如何退还这一问题,实际上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处理:首先,若在
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开发商尚未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原定的房屋认购书应当被视作无效状态,所支付的定金理应予以退回;其次,假设买方并未按照认购书中所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签约,在这种情形下,买方负有
违约责任,因此不应得到定金的返还;再者,假如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
购房屋转售予他人,造成未能正式签定
购房协议,这也属于卖方的
违约行为,此时卖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另外,倘若买卖双方在规定期限之内顺利完成了正式合同的签署,那么购买方在履约之后,已支付的定金可以转换为购房款或者由卖方收回;但是,当双方在履行正式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任何一方违约的现象时,其适用原则为“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最终,倘若买卖双方均不存在上述第一项中所述的违约行为,只是因为对于预售(销售)契约以及
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导致未能成功签署
购房合同的话,卖方应当将定金悉数退还给买方。再次强调,双方在正式
签署合同时,倘若任一方对认购书中所确认的各项条件,例如房价、房间号码、居住面积等进行了更改,从而导致合同未能顺利签订的情况,均视为该方的违约行为。如果是
买方违约,那么定金不得予以返还;若是
卖方违约,那么卖方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
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
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