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不仅具备担保性质,还能够对支付定金与收取定金两方面都产生约束力。若支付定金方违反约定,将不得索回已支付的定金;反之,若是收取定金方违反约定,则需向购买方支付双倍金额的返还。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例如房屋出售方因房价上涨而反悔,不愿继续出售给购买方,此时即视为出售方违约,应依据定金罚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若双方因定金返还事宜发生纠纷,且未能自行协商解决,可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买房交定金业主违约怎么处理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若出现提前支付定金的违约行为,那么应由支付者负责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已经支付定金的当事人,当发生违约时,无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定金;反之,对于收取了定金的当事人,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偿还对方已支付的定金。在此基础上,如果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另行约定了其他违约责任条款,则应根据该约定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订金不仅仅是具有担保属性而已,实际上它对于支付和收取订金这两个环节皆能发挥其制约效应。一旦支付订金的一方未能遵守当初所定下的协议条款,那么其索回之前已经支付的订金将会受到阻碍;反之,如果是接受订金的一方未能遵循相同约定,则必须按照约定的准则向购买者支付双倍的金额作为赔偿。在房地产项目的买卖过程中,如遇到卖方因为房价上涨而改变主意,不再愿意将其房产销售给买方,这种情形就可以被认定为卖方违约行为,进而他们需要依照订金罚则去承担退还双倍订金的法定责任。假设买卖双方关于退回订金的事项上产生了争执,并且无法通过私下协商加以解决的话,他们可以考虑通过司法渠道寻求仲裁以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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