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职员选择
辞职跳槽乃是他们的合法权益,除非在
劳动合同签署时双方曾自愿签订了含有
竞业禁止条款的相关协议;若无此种情况,
劳动者跳槽是完全不在法律
法规所设限范围内的。因此,假设阁下并未和贵司签订任何涉及
竞业限制的协议,同时也未接受过贵司对于专业技能操作或技艺培训方面的支持和投入;在此前提条件下,贵司和阁下之间所达成的关于支付
违约金的约定应视为无效条款,阁下并不需要履行违约金的支付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