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犯罪之主体,在主观意识形态上必须持有明确的动机和意图,且其具体目的在于谋求经济利益。
倘若
行为人并不抱有谋求经济利润之目的,那么就不会对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造成损害,自然也就不能被视作非法转让或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实施者。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牟利并非单纯是指行为人为获取金钱财富而采取的举动,更涉及到对其他不道德甚至
违法利益的追求。
譬如,为了申请外国护照以便实现国际旅游愿望,或是为了提升自身地位而参与谋取非法政治经济利益等活动,都可被视为一种寻求非正当利润的体现。《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
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