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实施必须建立在
当事人之间存在“相互负有
债务”这一前提之上,也就是说这项权利仅能被应用于双方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之中。
然而,并不是每一份双务合同都必然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只需要明确,可以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的双务合同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以下三大类型:
首先,由
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了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
尽管此类双务合同从本质上看,双方应当不分先后地共同履行其债务,但是由于当事人订立了特殊的协议,从而诞生了各自的履行顺序。
这些合同涵盖了众多领域,具体如各类
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及
转让合同、企业运营合同、借用合同、工程建筑合同以及
运输合同等等;
其次,由合同自身性质或者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了特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
这类合同不依赖于当事人约定,其本身就拥有了规定好的履行顺序,具体包括各类
借款合同、
储蓄合同、
保险合同、跟单信用证买卖合同等等;
最后,还有部分双务合同遵循着商业惯例或通行做法有着自己的履行顺序,比如航空客运合同等诸如此类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