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员工与雇主签订的劳务协议中明确标注每周六和周日为员工应享有的正常休假期,那么当企业提出周六需前来
加班时,无疑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这种状况下,员工如未满足企业指令的义务,也不应该被认定为矿工行为。
所以,企业有责任严格遵守劳动力定额标准制度,坚决反对强迫或变相强迫员工进行超时工作。
对于确有需要安排加班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依照相关
法规及规定,对员工按时发放
加班费用。《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
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