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签署
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格外关注的相关法律纠纷事宜如下:
首先,竞业限制的具体范畴、详细区域以及有效期必须予以明确并清晰地进行约定;
其次,由于涉及到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关系,如果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责任,用人单位则应对此期间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否则该项竞业限制条款将无法在法律层面对劳动者产生约束效应。
最后,对于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必须局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层成员、高层技术骨干及其他承担有保密职责的人士,用人单位不应随意对一般的员工设定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