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面临破产的困境之后,所有欠下的
债务都将由公司自身设立的
破产财产清偿机制来解决。
而所谓的“
破产清算”则是
公司法等相关
法规所确立的一项制度,主要是指在宣布某家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正式破产之后,立即进入破产程序,由专门组建的
清算小组负责接管公司的管理与运营。
此外,清算小组成员通常会包括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指定的股东代表、政府机构代表以及各类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士。《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