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乃单方
法律行为的一种,指要约人通过缔结合同的意向表达以期与相对方接触。
相较之下,要约邀请则是希望相对人向自身传递出
签订合同的意愿。
在此方面,公司所分发的各类宣传文件通常被视作要约邀请。
此外,诸如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各类商业广告和宣传等同样属于要约邀请之列。
值得注意的是,邮寄发送的价目表亦应视为要约邀请的一部分。《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