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商的宣传册属于要约邀请吗
商品房广告并非构成有效的邀约,而是属于一种要约邀请的范畴。
要约邀请,也被称之为“要约引诱”,是当事人在筹备订立合同过程中所发出的意向表达,其本质在于邀请他人向自身提出要约。
需要注意的是,要约邀请仅仅是引诱他人做出要约的行为,并不会因为相对方的回应和承诺就直接促成合同的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房地产商不按合同履行怎么办
房地产商不按合同履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违约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地产商的宣传册属于要约邀请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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