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连带债务,这是一种特殊的
债权债务关系体系,涉及到两个甚至多个
债务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连带关系,每个债务人都必须负担起所有的偿还责任。
特别之处在于,债务人当中的任何一员或多员的全额偿付,对于全体债务人均发生效应,从而导致整个
债务关系的消除。
换句话说,若多人承担相同的债务,而他们各自对
债权人承担全部偿还义务的话,就形成了连带债务的关系。
2、连带债务的精髓在于其存在的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法律连带关系。
这种连带关系构成了连带债务产生的法律基础。
其中所谓的连带关系,即为基于法律规定或是在
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一种法律联系;
在这样的联系中,某个或某些债务人身上发生的事件,其影响能迅速扩展到其他所有的债务人。
因此,在连带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中的任意一款、多款或是全体债务人发出请求,要求他们全额或是部分地履行债务。
即每位债务人都肩负着向债权人全额清偿的法定义务,并且只要债务尚未得到全部清偿,那么,所有的债务人不论是否曾被债权人请求以偿还其应当承担的债务,亦不论其本身需分配的债务是否已履行完毕,均须承担清偿未清偿部分的债务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