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包括:
因存在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明显存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属于无效的合同这三类情况。
所谓重大误解,乃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自身原因错误地理解或误解了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内容,进而按照该误解签订了相关合同;
其二,显失公平具有以下含义:
当一方当事人过度利用其有利地位或对方的无知,以致造成双方权益关系的显著偏离并违背客观公正和等价交换原则时,便可以构成显失公平的应然之势;
最后,
无效合同则意味着:
虽然合同已经依法建立,但由于其存在着根本性的缺陷且缺乏基本必要的有效性要素,使其无法在法律层面获得当事人之间合法约定所赋予的法律效应。《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