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撤销撤销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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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金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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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是赠与合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经济情况显著恶化,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其正常的家庭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但行驶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
赠与合同的撤销撤销条件是什么

一、赠与合同的撤销撤销条件是什么?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如下: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5、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6、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二、赠与合同生效条件:

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这些条件都成立时,赠与合同才成立。

三、赠与合同的概念与性质:

(1)概念: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2)性质: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由此也能看出,如若不是因为情况特殊,自愿签字的赠与合同是不能轻而易举的反悔的。大多数的情况下,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都是在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之后的一年之内,而且,所谓的赠与合同,如果是在某些人员的威逼利诱之下被迫签字的,那赠与人事后也能申请法院取消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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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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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赠与撤销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赠与合同的撤销以及撤销的条件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赠与撤销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赠与合同的撤销以及撤销的条件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
[律师回复] 赠与合同的撤销以及撤销的条件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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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赠与的条件是什么
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其亲属的人身权益。2、受赠人拒绝履行有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对其的赠与。3、另外,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也享有对受赠者的赠与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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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能怎么撤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我们生活中有很多赠与行为,当我们无偿的把我们自己的财物赠与给他人的时候,他人就会获得赠与财物的所有权,当我们进行房产赠与或者车辆赠与等比较大额财产赠与的时候,会与赠与人签订一份赠与合同,有的赠与合同是附加的有条件的,因此附条件赠与合同想要撤销的话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又称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或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时,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实践性合同同时又有部分属于诺成性合同,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般赠与合同区别在与受赠一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在民法上称为“负担“但它仍属于赠与合同性质范畴。
二、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如何撤销
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撤销可以向当事人提出或者申请要求撤销。
三、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
合同的撤销可以向当事人提出或者申请要求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四、附条件赠与合同与附义务赠与合同、目的性赠与合同的区别
1、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2、附义务赠与合同与目的性赠与合同区别。主要是在于附义务赠与合同是受赠方必须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如果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请求撤销赠与。目的性赠与的受赠方行为不存在给付一定义务,在受赠方做出不接受行为时,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履行,而只能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如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就属于目的赠与。
3、附义务赠与合同与附期限赠与合同区别:所谓附期限赠与是指当事人为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在附期限的赠与中,期限的到来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期限尚未到来时,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效力却处于停止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除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外,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不能因为受赠人未履行所附义务而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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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如何撤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二、法定撤销由《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处的扶养义务不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受赠人都必须履行,其不履行即构成赠与的撤销事由。如果受赠人无扶养能力,那么其不履行扶养义务不构成赠与撤销的事由。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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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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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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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应该如何撤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二、法定撤销由《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处的扶养义务不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受赠人都必须履行,其不履行即构成赠与的撤销事由。如果受赠人无扶养能力,那么其不履行扶养义务不构成赠与撤销的事由。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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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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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赠与的条件有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其亲属的人身权益。2、受赠人拒绝依规定执行在带附义务合同中其所应尽义务,这时赠与人有权利收回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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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应该如何撤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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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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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四、附条件赠与合同与附义务赠与合同、目的性赠与合同的区别
1、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2、附义务赠与合同与目的性赠与合同区别。主要是在于附义务赠与合同是受赠方必须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如果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请求撤销赠与。目的性赠与的受赠方行为不存在给付一定义务,在受赠方做出不接受行为时,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履行,而只能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如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就属于目的赠与。
3、附义务赠与合同与附期限赠与合同区别:所谓附期限赠与是指当事人为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在附期限的赠与中,期限的到来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期限尚未到来时,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效力却处于停止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除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外,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不能因为受赠人未履行所附义务而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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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赠与人的撤销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需符合的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赠与人的撤销权赠与人的赠与撤销权包括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
(一)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即反悔权:指具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1、性质:赠与人法定的反悔权。
2、行使条件:

1)不需要任何理由;

2)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非交付之前),即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之前。
3、行使方式:单纯的形成权。(
1)行使权利的主体:赠与人本人;(
2)除斥期间:在权利转移之前;没有除斥期间的限制。
4、任意撤销权行使法律后果:
A.不再履行;
B.不存在财产追回(未履行)。
5、任意撤销权的禁止,即两类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2)经过公证(即经过了深思熟虑)的赠与合同。
(二)赠与人的法定解除权:是指赠与人穷困之抗辩、履行之抗辩、提前终止的规定或赠与义务的免除规定。
1、性质:单纯形成权。
2、发生时间:赠与合同生效后、履行前或尚未完全履行前。
3、适用范围:任何赠与合同(包括具有、不具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合同)。
4、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法定事由):(
1)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指赠与人在赠与约定后,与订立赠与合同时比,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不问原因,只问事实);(
2)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即达到妨害赠与合同履行的程度。
5、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1)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
2)没有溯及力:已经履行的部分,无权要求返还;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三)赠与的法定撤销权:指因受赠人的负义行为,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
1、性质:属于救济措施。(
1)单纯形成权;(
2)撤销权人:有意思能力的赠与人本人:除斥期间为1年;丧失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死亡赠与人的继承人:除斥期间为6个月。

3)适用于任何赠与合同;可以追回已经交付的赠与财产。
2、法定撤销事由:受赠人的负义行为(违法侵害;不履行抚养义务或约定义务)。(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必须是违法(故意、过失)侵害;侵害必须达到严重侵害的程度;被侵害的对象:赠与人;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以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和扶养能力为前提条件。
二、赠与人行使撤销权需符合的条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是各国赠与制度所明确确定的一项重要赠与制度,也是我国合同法赠与合同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建立这一制度,符合赠与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有利于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行使撤销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赠与财产交付前的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外,其他的赠与,赠与人都享有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从根本上肯定了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性质和特点。
2、赠与财产交付后的撤销权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发生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三种情形的,赠与人也有权撤销赠与;时间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合同法除了确定了赠与人的撤销权,同时还确定了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该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时间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
什么是赠与人的撤销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需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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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赠与人的撤销权赠与人的赠与撤销权包括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
(一)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即反悔权:指具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1、性质:赠与人法定的反悔权。
2、行使条件:

1)不需要任何理由;

2)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非交付之前),即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之前。
3、行使方式:单纯的形成权。(
1)行使权利的主体:赠与人本人;(
2)除斥期间:在权利转移之前;没有除斥期间的限制。
4、任意撤销权行使法律后果:
A.不再履行;
B.不存在财产追回(未履行)。
5、任意撤销权的禁止,即两类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2)经过公证(即经过了深思熟虑)的赠与合同。
(二)赠与人的法定解除权:是指赠与人穷困之抗辩、履行之抗辩、提前终止的规定或赠与义务的免除规定。
1、性质:单纯形成权。
2、发生时间:赠与合同生效后、履行前或尚未完全履行前。
3、适用范围:任何赠与合同(包括具有、不具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合同)。
4、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法定事由):(
1)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指赠与人在赠与约定后,与订立赠与合同时比,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不问原因,只问事实);(
2)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即达到妨害赠与合同履行的程度。
5、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1)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
2)没有溯及力:已经履行的部分,无权要求返还;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三)赠与的法定撤销权:指因受赠人的负义行为,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
1、性质:属于救济措施。(
1)单纯形成权;(
2)撤销权人:有意思能力的赠与人本人:除斥期间为1年;丧失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死亡赠与人的继承人:除斥期间为6个月。

3)适用于任何赠与合同;可以追回已经交付的赠与财产。
2、法定撤销事由:受赠人的负义行为(违法侵害;不履行抚养义务或约定义务)。(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必须是违法(故意、过失)侵害;侵害必须达到严重侵害的程度;被侵害的对象:赠与人;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以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和扶养能力为前提条件。
二、赠与人行使撤销权需符合的条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是各国赠与制度所明确确定的一项重要赠与制度,也是我国合同法赠与合同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建立这一制度,符合赠与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有利于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行使撤销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赠与财产交付前的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外,其他的赠与,赠与人都享有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从根本上肯定了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性质和特点。
2、赠与财产交付后的撤销权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发生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三种情形的,赠与人也有权撤销赠与;时间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合同法除了确定了赠与人的撤销权,同时还确定了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该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时间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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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撤销的条件是什么?
在财产权利没有转移之前赠与可以撤销,因为赠与本身是无偿的,但是如果是财产权利一旦转移了,赠与人就不能随意再撤销赠与,不然既对受赠人不公平,同时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在赠与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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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赠与人的撤销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需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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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赠与人的撤销权赠与人的赠与撤销权包括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
(一)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即反悔权:指具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1、性质:赠与人法定的反悔权。
2、行使条件:

1)不需要任何理由;

2)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非交付之前),即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之前。
3、行使方式:单纯的形成权。(
1)行使权利的主体:赠与人本人;(
2)除斥期间:在权利转移之前;没有除斥期间的限制。
4、任意撤销权行使法律后果:
A.不再履行;
B.不存在财产追回(未履行)。
5、任意撤销权的禁止,即两类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2)经过公证(即经过了深思熟虑)的赠与合同。
(二)赠与人的法定解除权:是指赠与人穷困之抗辩、履行之抗辩、提前终止的规定或赠与义务的免除规定。
1、性质:单纯形成权。
2、发生时间:赠与合同生效后、履行前或尚未完全履行前。
3、适用范围:任何赠与合同(包括具有、不具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合同)。
4、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法定事由):(
1)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指赠与人在赠与约定后,与订立赠与合同时比,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不问原因,只问事实);(
2)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即达到妨害赠与合同履行的程度。
5、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1)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
2)没有溯及力:已经履行的部分,无权要求返还;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三)赠与的法定撤销权:指因受赠人的负义行为,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
1、性质:属于救济措施。(
1)单纯形成权;(
2)撤销权人:有意思能力的赠与人本人:除斥期间为1年;丧失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死亡赠与人的继承人:除斥期间为6个月。

3)适用于任何赠与合同;可以追回已经交付的赠与财产。
2、法定撤销事由:受赠人的负义行为(违法侵害;不履行抚养义务或约定义务)。(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必须是违法(故意、过失)侵害;侵害必须达到严重侵害的程度;被侵害的对象:赠与人;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以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和扶养能力为前提条件。
二、赠与人行使撤销权需符合的条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是各国赠与制度所明确确定的一项重要赠与制度,也是我国合同法赠与合同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建立这一制度,符合赠与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有利于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行使撤销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赠与财产交付前的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外,其他的赠与,赠与人都享有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从根本上肯定了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性质和特点。
2、赠与财产交付后的撤销权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发生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三种情形的,赠与人也有权撤销赠与;时间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合同法除了确定了赠与人的撤销权,同时还确定了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该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时间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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