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拆迁
安置房延迟交付问题,
购房者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例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经买受人催告,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建造合同时,买受人有权解除
购销合同。
另外,由于延迟交房可能会给购房者带来诸多不便和影响,因此,购房者还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
违约责任或
赔偿相应损失。
就延迟交房原因而言,存在两种类型:
正常的
延期交房,即是由于一些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因素,诸如建造工程进度缓慢、气候条件恶劣等等,使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对应这种情况,如若争议双方协商无果,买方可以向法院提请
诉讼并请求解除
商品房买卖合同。
另一种是非正常的延期交房,这主要是指由于开发商自身经营状况不佳,或政府审批程序出现问题以至于无法及时完成相应手续,从而无法顺利交付房屋。
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如果在交货日期之前,卖方明确表示不能履行主要义务,或以自己的行为表达了这一意愿,这同样构成了解除契约的理由。
此外,在卖方主要义务未得到履行之际,买方可以根据
合同条款进行催告,若催告期结束后卖方仍未偿付主要
债务,那么合同也应当解除。
至于主要债务的及时履行,如果在此期间
逾期或出现任何
违反合同规范的行为,也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对此类未能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需要由当地法院决定是否
解除合同。
最后,若符合其他法定条件,比如法律
法规对该区域的规划改变,同样也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到。
所有这些情况均应经过
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