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附带有义务的
赠与合同当中,赠与人享有撤销赠送之权益。
若受赠人未能遵循既定的义务要求,赠与人有权对赠与事宜予以撤销。
至于所附带的义务,受赠人需依照协议约定,在赠与物资价值限度之内自觉履行义务。
基于此类赠与合同的性质,赠与人除了拥有履行赠送的法定义务外,还必须为合同中所负担的义务承担起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因此,当因受赠人未能履行其应尽义务,致使赠与人最初设定相关义务的初衷无法达到甚至失去了意义的情况发生时,赠与人方可行使撤销赠与的法定权力。《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